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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5月31号实施
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作者:

      记者从昨天(7日)召开的天津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总结会上了解到,《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将于5月31号正式实施。就新条例在立法理念和内容上的变化,本台记者对天津市卫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栩冬进行了专访。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2010年天津市约有230万成年人吸烟,整体吸烟率为2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999年到2010年,天津市每年约有6.4万人死亡,而致死原因中80%以上与吸烟或者吸二手烟有关。吸烟危害作为普遍的、高发的致病因素,危害人体健康,增加社会负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势在必行。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于今年3月28号通过市人大审议。与1996年版《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相比,新条例扩大了控烟的空间范围,区分不同的区域,确立疏堵结合的机制。王栩冬介绍说。

  录音:首先是继续坚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理念的基础上,扩大禁烟的范围,把工作场所纳入其中,二是,把一些人员流动大、短时间内全面禁止吸烟有难度的场所,如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等,通过疏导结合的方法,明确要求其设置吸烟室,这样控烟禁烟更有可操作性。

  同时,条例还调整了执法主体,由过去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调整为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多部门齐抓共管。为了保证执法能够达到全覆盖,天津市还成立了专门机构。王栩冬说。

  录音:为保证各家能够更好地协同工作,发挥各自的效果,我们成立了以市级的健康促进委员会总体推动协调,各个执法主体落实各自的责任范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来收底,每个监督执法机构都要设立举报投诉机制,在每一个条例要求的禁止吸烟的场所都会列出举报投诉电话,我们也要求第一个执法部门接到投诉电话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做出回应。

  此外,《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还规定:在控烟场所工作的人员有劝阻、教育和举报违法吸烟行为的职责,特别是增加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如果禁止吸烟场所所有单位违反了规定,不仅单位要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要受到处罚。王栩冬介绍说。

  录音:对场所以及场所的经营者我们都有相应的经济处罚,场所是要5千块钱的罚款,针对场所经营者、法人是500块钱的罚款,针对个人简言之是50块钱的罚款。

  控制吸烟是一项保障公众健康、培养广大群众健康意识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公益活动,也是提升城市文明水平的重要措施,需要每位市民的积极参与,人人都能自觉做到不吸烟、少吸烟。